首页 > 新闻资讯

异议天津10.28重大火灾起火原因

2019-11-12

2019年5月22日,天津市有关部门公布了天津“10·28”重大火灾调查报告。报告提到事故直接原因,为“久凌天津公司大港仓库 5 号仓库 501 仓间西墙北数第3根与第4根立柱之间上方的视频监控系统电气线路发生故障,产生的高温电弧引燃线路绝缘材料,燃烧的绝缘材料掉落并引燃下方存放的润滑油纸箱和塑料薄膜包装物,随后蔓延成灾”。结论采用了当地消防救援机构的火灾事故认定。火灾案件当事人中外运久凌储运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对起火原因有异议,曾与2019年1月提出火灾复核。遗憾的是,复核机构仅作出维持原认定结论,对质疑没有予以解释。

曹刚律师代理此复核案件,现将火灾复核申请书和相关资料分享给大家,供参考借鉴。

----------------------------------------------------------------------------------------------------------------

复核申请书

……(首部略)

2018年10月28日,申请人位于滨海新区大港安和路467号的仓库发生火灾。2019年1月10日,天津市滨海新区消防支队(大港)作出的大应急消火认字(2019)第0001号《火灾事故认定书》(附件1)。认定起火时间为: 2018年10月28日17时25分左右;起火部位为:久凌储运天津分公司大港仓库项目5号仓库501仓间北数第3根与第4根立柱之间靠西墙堆放的货物处;起火原因为:在起火部位处架设的视频监控系统电气线路故障产生的高温电弧引燃线路绝缘材料,燃烧的绝缘材料掉落引燃下方存放的润滑油纸箱和塑料薄膜包装物所致。

申请人认为该结论认定的起火原因有明显错误,存在公安部《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特提出复核申请。具体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原认定的起火时间错误

501号仓间的7号监控摄像头显示:17时19分39秒,开始有零星火星划过,17时34时10秒,大量火星划过镜头画面。因此,起火时间应当按照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火灾原因调查指南》(GA/T812—2008)第10.2.2条,认定为2018年10月28日17时19分左右。

二、原认定没有认定起火点,不符合电气类火灾认定要求

按照《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三十条,对起火原因已经查清的,原认定机构应当认定起火时间、起火部位、起火点和起火原因。原认定机构认定起火部位位于501仓间北数第3根与第4根立柱之间靠西墙推放的货物处。但是,该部位只是火灾起始的区域,并不是火灾起始的地点。原认定机构认定火灾是由于“燃烧的绝缘材料掉落引燃下方存放的润滑油纸箱和塑料薄膜包装物所致”,但是没有指出故障点、掉落点,更没有认定起火点。

按照《火灾原因认定规则》(GA1301-2016)第8.3.1条,认定电气类火灾时,应当同时具有包括“电气线路、电器设备存在短路、过载、接触不良、漏电等电气故障或者发热痕迹”在内的四类情形。因此,原认定机构没有查清故障点便直接认定起火原因,是导致原认定结论错误的主要原因之一。

三、原认定起火原因错误

第一,起火前,501仓间内编号为1、3、5、7视频摄像头工作正常,502仓间内编号为8号视频摄像头工作正常。起火后,这五个摄像头记录了火灾初起飞灰、火光,员工入仓,烟火蔓延、扩大等过程,直至17时58分48秒,这五个摄像头同时中断信号。此刻,距原认定机构认定的起火时间,超过了35分钟。以上客观事实足以证明,在起火前后的时间里,视频监控系统电气线路不存在故障。


按照国家标准《消防词汇第4部分:火灾调查》(GB/T5907.4---2015)第2.3.2条,火烧熔痕不同于电热熔痕、短路熔痕(一次短路熔痕、二次短路熔痕)。根据国家标准《电气火灾痕迹物证技术鉴定方法第1部分:宏观法》(GB/T16840.1—2008)第2.3条,火烧熔痕是铜铝导线在火灾中受火灾现场高温作用发生熔化,在导线上形成的融化痕迹。原认定机构提供的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中(附件5),原认定机构在起火部位收集的送检熔痕均为火烧熔痕。此份鉴定意见足以证明:火灾发生时,起火部位附近的视频监控系统电气线路工作正常,不存在发热、短路等故障,视频监控系统电气线路是被腾起的火焰和现场高温破坏的。


第二,仓间的视频监控系统的电气线路均使用穿金属管保护,摄像头使用12伏直流供电。假设存在短路等故障现象,不能够产生高温电弧,线路故障产生的能量也不足以引燃线路绝缘材料。原认定机构“产生的高温电弧引燃线路绝缘材料”的结论没有物理学依据。火灾现场亦没有产生高温电弧的痕迹、残留物等直接或者间接证据。


第三,视频监控系统的电气线路架设在起火部位西侧墙面和仓间中部横梁上。现场照片(附件2)清晰显示,火灾初起时,悬挂在4号钢柱位置横梁的布质标语横幅,以及西侧墙面上,均没有“燃烧的绝缘材料掉落”的现象。

第四,为印证复核申请理由,申请人进行了模拟试验(附件3)。实验结果表明:监控摄像头连接线路短路时,摄像头立刻停止工作;当监控线路某处出现短路后,5分钟内未发现电弧,未有引燃绝缘材料的现象。

综上,原认定机构直接认定的起火原因,尤其是引火源,没有科学依据和客观证据,认定结论明显错误。

四、剩磁测量数据不能作为认定视频监控系统电气线路存在电气线路故障的判据

2018年11月1日,火灾现场勘验人员在第4根立柱北侧贴近地面处,发现有彩钢横梁掉落在地面上,选取其尖端测量剩磁显示为0. 7mT。在第4根立柱正下方发现有穿线金属管,在其内部发现短路熔痕,进行提取并保存,测量金属管剩磁显示为0.4mT。均小于1.0mT。测量数据明显低于国家标准《电气火灾原因技术鉴定方法第2部分剩磁法》(GB 16840.2-1997)第6.1.1条、6.1.2条和6.1.3条规定数值,不应当作为判据使用。结合本复核申请书叙述的其他事实,完全可以排除视频监控系统存在电气线路故障的可能。


五、无法排除其他致灾原因,认定行为存在明显不当

结合申请人的监控视频资料,分析原认定机构公开提供的四份现场勘验笔录和一份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申请人认为原认定机构直接认定起火原因没有直接证据加以证明,间接证据不足以排除存在其他致灾原因的可能,起火原因不具有唯一性。

501仓间起火部位的视频监控系统电气线路,是由东侧502仓间引入的,沿第四根立柱旁边横梁向西敷设,横梁的中间位置设置摄像头,然后继续向西到西墙后,再沿墙面向北敷设,至第四根立柱与第三根立柱中间位置的摄像头为止。该电气线路全部穿金属管保护。(附件2、附件4)



501仓间起火部位附近除了横梁上架设的视频监控系统电气线路外,还有消防报警系统电气线路和感烟探测器,原认定机构在现场勘验笔录中没有勘验该线路和探测器的记载,认定结论中也没有排除其致灾的可能。

2018年11月1日,火灾现场勘验人员对起火部位区域的第3根立柱,第4根立柱进行了剩磁测量。虽然上述杂散金属试样体积较大,也未进行清洗,测量数据未必准确。但分析测量数据,可以看出第三根立柱磁性明显比第四根立柱磁性强。按照国家标准《电气火灾原因技术鉴定方法第2部分:剩磁法》(GB 16840.2-1997)第6.3条,“磁化规律判定。铁磁体磁性的强弱与其距导线(短路)的距离有关.距导线越近其磁性越强,测量时如能找到由强到弱的规律,再结合所测的数据,则可进一步判定导线是否曾发生过短路。”假设火灾起因是电气线路短路,那么发生短路的导线应当在靠近第3根立柱的位置。理应结合剩磁测量数据继续进行深入调查,但却未见勘验人员有进一步的调查行动,导致火灾勘验范围不全面。

六、调查程序不合规

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火灾原因认定规则》(GB1301-2016)第5.1.5条,收集证据的主体和程序应符合法定要求。勘验笔录载明的李甲、李乙、张某某、贾某等勘验人员,均非原认定机构天津市滨海新区消防支队(大港)工作人员,参加火灾现场勘验,违反了《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1号)第六条有关火灾调查分工的规定。申请人认为以上违反了法定程序。

申请人认为,火灾事故调查应当坚持及时、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火灾原因认定应在火灾现场勘验、调查询问以及物证鉴定等环节取得证据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科学作出认定结论。火灾调查取得的全部证据对于待证事实应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据之间没有矛盾,或者虽有矛盾但能够得到合理解释。申请人认为原认定机构没有做到有关规定的要求,认定结论不够客观和准确。恳请复核机构依法查清事实,客观、科学、准确地认定火灾原因,准予申请人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