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2015年6月,区安监局对沙井街道某工业区内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该工业区内某企业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储存业务。而该企业并不具备危险化学品储存的安全生产条件和资质。区安监局依法对该企业进行了处罚,同时还依法要求该工业区的所有权人——沙井街道某社区股份公司限期改正,没收厂房租金收入,并处该厂房租金收入三倍共计4.5万元的罚款,对社区股份公司法定代表人也处以1.5万元的罚款。社区股份公司表示不理解不接受该处罚,经执法人员耐心进行法律解释工作后,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缴纳了罚款,与从事危险化学品储存业务的企业解除了租赁合同。
律师点评:实践中普遍存在这种状况,厂房出租方将厂房出租,仅仅考虑租金是否满足其预期,并不对承租企业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进行审查。这种情况在工业园区内尤为突出。新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也就是说,厂房出租方作为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其生产经营场所即厂房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如果厂房出租方仅仅考虑租金,不考虑安全,不对承租企业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进行把关,那么根据新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安监部门将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综上所述,厂房出租,但业主安全管理责任不能减!
2017/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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