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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高栏港区进行工业用地和厂房转让有新规定

2018-03-14

日前,珠海高栏港经济区发出《关于工业用地、厂房转让相关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提高辖区内工业用地及厂房的有效利用、促进辖区内企业转型升级。

  《通知》规定,对于新引进项目,必须为高栏港区产业发展需要的先进制造业,符合高栏港区产业发展规划,符合国家安全、环保、能耗要求,符合高栏港区对项目投入强度、产出强度、税收强度的相关要求。投资方根据珠海市和高栏港区产业准入规定进行入园评审手续,凭高栏港区管委会核发的项目准入文件办理立项、工商、国土、规划、安全、环保、建设、税务等手续。对于企业转让工业(含物流仓储)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所有权的(含公司股权转让涉及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或项目转让方须通过高栏港区管委会对项目土地出让合同和项目投资协议的履约情况进行核定评估。项目受让方须符合国家安全、环保、能耗要求,符合高栏港区对项目投入强度、产出强度、税收强度的相关要求。项目受让方须达到相关产业和投资等要求,按相关程序办理项目入园手续后签订投资协议或补充协议,凭高栏港区管委会核发的项目准入文件到相关部门办理后续转让手续。对原有项目尚未开发建设的土地并准备新建项目的,项目须办理入园手续并签订补充协议,达到相关产业和投资等要求,凭高栏港区管委会核发的项目准入文件到相关部门办理后续建设手续。

  据了解,高栏港区的这项规定,是根据省、市有关规定,贯彻落实新引进项目必须符合“高投入、高产出、高效益、低污染、低能耗、低风险”原则而制定的,暂定试行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