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1日,在辰溪县火马冲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室,文某与谢某、刘某三个合伙人握手言和,感谢调委会的调解消除了彼此心中隔阂,维系了友谊。
原来2016年4月26日,文某以厂房入股与谢某、刘某签订合伙生产烟花专用的坐基模型合同,期限为两年并约定由文某、谢某负责生产,刘某负责销售,厂房由合伙人共同出资改造,合同到期终止后,由生产方负责出资维修。今年4月27日合同到期,但因生产过程中的废烟、废气造成厂房瓦面(彩钢瓦面)约四百多平方米受损,经鉴定更换厂房瓦面需要约12000元。对此笔费用的承担,三人不能达成一致,文某、谢某认为厂房瓦面更换是改造,应由合伙人共同出资改造,而刘某拒绝,双方协商多次都未能达成一致,矛盾越积越深。
5月10日,文某向火马冲镇调委会提出调解申请。经调查后,人民调解员分析案件事实,耐心讲道理,三人终于达成协议,决定按比例出资对厂房瓦面部损坏部分进行维修,谢某和刘某承担厂房瓦面损坏维修款6000元。
2017/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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